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502执1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93年3月1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1000元,执行费365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现已通过公安机关协查,但未反馈查询结果。经向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苟飞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