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宁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1.2万元,支付利息201.87万元(按月息2%自2017年1月8日算至2018年5月31日,后续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600元,以上共计8097300元。如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7887元(暂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