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民初746号
原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9B1-B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4201C。
法定代表人:张仁扬。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机投镇武青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8796225Y。
法定代表人:刘忠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冬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舒冬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州市桃园冠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08225527R。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6标项目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负责人:杨廷玺。
原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桥公司”)、***与被告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公司”)、舒冬斌,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6标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舒冬斌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异议人舒冬斌居住在大田县,建设工程的签订地、施工地也在大田县,本案应由大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31日,智网公司(甲方)与万桥公司(乙方)签订《钢平台施工分包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合同涉及的工程名称为兴泉铁路宁泉段6标大寨龚2号大桥钢平台,施工地点在三明市大田县,施工内容为钢平台材料组织、施工、拆除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三明市大田县,应由大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舒冬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萍华
书记员兰文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