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203行审20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38453G。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9B1-B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4201C。
法定代表人庄竹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建设局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厦建罚决〔2019〕22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撤回对厦建罚决〔2019〕2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叶萍
审 判 员 黄南清
审 判 员 胡婷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惠英
代书记员 刘 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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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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