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执2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主要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福建众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福建众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6号16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4201C。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
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203民初19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给付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8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7476的农行账户,实控0元。执行过程中,又于2022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V××**的车辆,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龙
审 判 员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曾柳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