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902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6号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420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在渊

代书记员  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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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