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902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6号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420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在渊
代书记员 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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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