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7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天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1624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6民初14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241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7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扣划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119元;已向厦门市湖里区塘边社区经济联合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该处的工程款;已轮候查封***与案外人庄竹兰共有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XXX号XXXX室房产,已向首封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已查封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过户手续,未查找到车辆下落,轮候查封***名下闽D×××××号车辆过户手续,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12月3日,扣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48187.5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龚晓星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