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9595号
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董事长。
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本案未缴纳诉讼费,原告亦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该案件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