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审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钟辛庄。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智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该合同对诉讼管辖作出了明确约定,为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并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系,案件也并非专属管辖。根据《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甲方所在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主张,被上诉人以其为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因追索工程欠款发生争议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韩金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俊岐
书 记 员 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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