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寇松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9806号

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杰,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益,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寇松林,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深州市。

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松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6820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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