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华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14民初3104号
原告:上海华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铤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煌公司支付设计费186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华铤公司与嘉煌公司订立《江苏无锡XDG(XQ)-2010-23号地块商业区域室内设计合同》及《XDG(XQ)-2010-23号地块项目室内设计合同(住宅、办公公共区域、样板房方案/施工图)》1份,约定由华铤公司为嘉煌公司提供商业、办公公共区域、住宅、样板房方案设计,合同价款分别为1545000元及1630000元。合同签订后,华铤公司按约履行了设计任务,并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分期向嘉煌公司提供了所有设计图纸且均被嘉煌公司签收,但嘉煌公司仅支付设计费695250元。后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协议书》1份,嘉煌公司确认还应支付华铤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部分的设计款2166500元,但此后嘉煌公司仅再支付300000元,故诉至法院。
嘉煌公司未作答辩。
华铤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拟证明诉称事实:
1、华铤公司与嘉煌公司签订《江苏无锡XDG(XQ)-2010-23号地块商业区域室内设计合同》1份,约定:嘉煌公司委托华铤公司承担无锡XDG(XQ)-2010-23号地块项目商业区域室内设计,设计费及后续服务费总计1545000元,另约定了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华铤公司与嘉煌公司签订《XDG(XQ)-2010-23号地块项目室内设计合同(住宅、办公公共区域、样板房方案/施工图)》1份,约定设计范围内的设计费总计1630000元,另约定了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签收单4份,载明嘉煌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签收室内设计的概念设计和深化设计部分的文件成果、于2014年8月30日签收室内设计商业区域的施工图设计部分的文件成果、于2015年1月28日签收样板房室内设计的概念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的文件成果、于2015年1月30日签收住宅、办公公共区域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文件成果。其中2015年1月30日的签收单为原件。
4、2015年7月16日,华铤公司与嘉煌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载明双方就上述两份合同内相关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截至目前,嘉煌公司应向华铤公司支付已完成设计工作部分的设计款合计2166500元。如嘉煌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则嘉煌公司同意华铤公司可以选择嘉煌公司开发的嘉汇环球中心的2套房屋进行抵扣,双方签署完华铤公司购买的目标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即视为嘉煌公司已向华铤公司支付了上述设计款。同时约定了相关税费负担及发票开具事宜。
诉讼中,因嘉煌公司的员工冯剑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未准予其作为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冯剑在参与本院组织的庭前会议时陈述:华铤公司的陈述并不失实,按照合同约定嘉煌公司确尚欠1866500元未付,但是否应当支付由法院依法判决。对华铤公司提供的2份合同、1份签收单原件及协议书均无异议,对3份签收单复印件不予认可,该3份签收单上所加盖的是嘉煌公司原设计部门的章,但因股东变更导致之前的材料均找不到了,故无法确认相应图纸的签收情况。现案涉工程的结构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但整个项目尚未完工,仍处于停工状态,具体何时完工无法确定,为项目复工后继续施工考虑,要求华铤公司现再行交付相关图纸。合同约定的向施工单位交底指的是,土建完成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进场以后对图纸进行审图,后再由设计单位即华铤公司与施工单位等进行图纸的交底答疑。嘉煌公司已于2014年9月28日支付华铤公司2325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支付462750元,于2016年8月4日支付300000元,合计995250元,相应的发票华铤公司均开具了,并提供业务付款回单及相应的发票。经质证,华铤公司对业务付款回单及相应的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上述冯剑陈述的付款情况,并认为华铤公司已将至施工图阶段的所有图纸及原稿均交付嘉煌公司,但因嘉煌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装饰装潢工程也无法进行。嘉煌公司与华铤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已经清晰表明嘉煌公司已认可华铤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如案涉项目复工,华铤公司也愿意配合嘉煌公司完成交底等后续工作,现也同意再行交付嘉煌公司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但应由嘉煌公司自行将图纸晒制出来。
本院认为:华铤公司与嘉煌公司签订的2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对上述2份合同履行情况的结算,该《协议书》的内容能够与华铤公司提供的4份签收单相印证,证明华铤公司已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嘉煌公司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华铤公司支付设计费2166500元。从该《协议书》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看,系给予华铤公司在嘉煌公司未按期付款时以购房的方式抵扣工程款的选择权,但未排除华铤公司继续要求嘉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故华铤公司仍可要求嘉煌公司继续付款。现嘉煌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仅支付300000元,华铤公司要求嘉煌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866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86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38元(此款已由华铤公司预交),由嘉煌公司负担(华铤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9238元由嘉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嘉煌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华铤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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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