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5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曾***,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566089470。
法定代表人:穆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魏义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