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2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魏义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穆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