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2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22执21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9631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茂春
书记员 王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