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皖1702执732号
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吴冬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7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冬发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吴冬发赔偿133458.42元;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吴冬发赔偿19245元。 二、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09元,共同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269元。 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05700667103000001061010026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9)皖1702执732号 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吴冬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皖1702民初1708号目录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吴冬发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