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市江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767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6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飞,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2536室。
法定代表人:徐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3月2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上海市逐步复工中,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