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433号
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爱群路同富康工业区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牟艳,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广场D座808室。
负责人:汤军,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6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君,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27元,退付原告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927元。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