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5397号 申请人:上***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6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实际楼层8层)名义楼层第10层1006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444.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444.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4.44元,由申请人上***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梓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