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131号
申请人:青岛海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18号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96817407。
法定代表人:宋建。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636936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海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6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