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号。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谭密,山东唐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延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主张应当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范围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投保单加以证明,被上诉人山东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投保人的签字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孟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