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花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210324126E。

法定代表人:江洪,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希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30612U。

法定代表人:罗文徐,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02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3079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缴纳执行费5210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向通江县房管局、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了限制高消费处理。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终本约谈时,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