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花溪街。
法定代表人:江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4号2-1栋14楼8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1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伏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