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第三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蜀东街光荣巷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10088182884。
负责人:方榕,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花溪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0324126E。
法定代表人:江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引川,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珅,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爱东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