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46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达川区政务中心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14523550721
法定代表人:何发
被告: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花溪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210324126E
法定代表人:江洪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