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46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达川区政务中心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14523550721

法定代表人:何发

被告: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花溪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210324126E

法定代表人:江洪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