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4财保56号
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花溪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金某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华兴镇土地挂钩工程建设总承包方四川亿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结待收的工程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案外人***自愿用位于南充市高坪区的房屋,其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金某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潮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土地挂钩工程建设总承包方四川亿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结待收的工程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位于南充市高坪区的房屋,其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