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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81执保715号

申请保全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陆本宏,住址北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3610F。

授权委托人:李论,该信用社职工。

授权委托人:梁馨,该信用社职工。

被保全人:北流市桂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光斌,住址北流市城南一路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3786622A。

被保全人:廖光斌,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保全人: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喜元,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百色大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35711D。

被保全人:莫喜元,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住广西宾阳县iv>

被保全人: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高峰,住址南,住址南宁市白沙大道**龙光普罗旺斯****楼**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15571。

被保全人:罗高峰,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保全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保全人北流市桂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光斌、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莫喜元、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罗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北流市桂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光斌、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莫喜元、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罗高峰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北流市桂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光斌、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莫喜元、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罗高峰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由被保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