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北流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二里一号3楼。
法定代表人:廖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45号百色大夏T2栋19B号房。
法定代表人:莫喜元。
被执行人: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3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廖光斌,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莫喜元,男,198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筑鼎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金赛肥业有限公司***、廖光斌、莫喜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全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