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和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9493号
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高里掌村东口三排平房。
投资人:*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4层64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鸿达经营部)与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达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达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2.判令非凡公司偿付鸿达经营部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3.判令非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年初,非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所需与鸿达经营部负责人联系借款周转,鸿达经营部于2016年2月1日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向非凡公司出借100万元。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鸿达经营部向非凡公司出借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后非凡公司应及时偿还。同时约定非凡公司未如期归还的由鸿达经营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鸿达经营部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亦由非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后,非凡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经鸿达经营部多次催要,非凡公司一直未能偿付。
被告非凡公司辩称,不同意鸿达经营部的诉讼请求,非凡公司不认识鸿达经营部,也没有业务往来,非凡公司是帮首钢公司处理事务,首钢公司没有钱,其协调鸿达经营部将钱借给非凡公司。过了2016年的春节,首钢公司将钱支付给非凡公司,非凡公司再将钱还给鸿达经营部,但是首钢公司不支付给非凡公司,非凡公司就没办法给鸿达经营部。非凡公司申请追加首钢房地产有限公司到庭。
经审理查明:鸿达经营部与非凡公司通过案外人介绍认识。2016年2月2日,鸿达经营部(甲方)与非凡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其上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到期后乙方应及时返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016年2月3日,鸿达经营部向非凡公司出借100万元。
经查,鸿达经营部为本案诉讼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6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鸿达经营部提交的《借款协议》、交通银行转账支票、《收据》、交通银行回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非凡公司提交的照片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鸿达经营部与非凡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鸿达经营部亦据此实际向非凡公司出借10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借款已于2016年7月1日到期,现非凡公司至今仍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鸿达经营部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鸿达经营部主张非凡公司赔偿其律师费损失,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本院亦予支持。鸿达经营部与非凡公司经案外人介绍的具体过程与本案裁判无直接关联,故对于非凡公司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以100万元为计算本金,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原告北京冀中鸿达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花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