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85***与***、江苏中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3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中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3幢101商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