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煜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智煜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5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煜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4栋2单元5楼7号。。

法定代表人:包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煜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3,95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59.00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加敏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