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219号1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NBPH2X。
法定代表人:赵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2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8399N。
法定代表人:斯春晏,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11,906.95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23,666.36元,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其中6,07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案款117,587.3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294,319.59元未执行兑现。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