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2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斯春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禹,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219号1幢(3-5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龙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8元,减半收取计4029元,由上诉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