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经济开发区金鸡路1159号。
法定代表人:郑凤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2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斯春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304,222元及相关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