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9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2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斯春晏。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锦劳人仲裁字(2021)00141仲裁裁决。经审查,被执行人四川海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以(2021)川0104民初19291号受理该案,因该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不应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锦劳人仲裁字(2021)00141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发广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