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民初1560号
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309696915H。
法定代表人:刘凯,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附13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0779L。
法定代表人:刘慧。
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实收),由原告西双版纳永昌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琛
书 记 员 杨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