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143号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正东,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学刚,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
法定代表人:刘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