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民初5号
原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D779L。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附13号1层。
法定代理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继红,云南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MA6KJNAA85。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西路锦绣苑1幢15号。
法定代理人:刘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光文,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经释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后,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43.00元,减半收取47271.5元,由原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昕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王雪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曾玮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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