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363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红星居委9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附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0779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诉讼保全费2247元,共计5488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