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2民初77号之二
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渤海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5XPQ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附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0779L。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6元,保全费592元,合计1208元,由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