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2民初77号
申请人: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渤海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5XPQ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附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0779L。
原告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7244.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云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4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二、冻结登记于担保人***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