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钜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巷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钜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钜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九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钜睿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钜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