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411号

申请人: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梅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60187247。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53487-3。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

本院在执行××人××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2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