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2974号
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梅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60187247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孙述宝,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后,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