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梅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01872-4。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53487-3。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2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