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梅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01872-4。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53487-3。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2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