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5353号
原告:四川省古堰兴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0833344276。
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建设村三组(宝瓶花园)1幢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良,江西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510153381。
委托代理人:廖新华,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75393865D。
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西顺河街1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石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洪远,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0757620。
被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茂山,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孙敏,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堰兴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堰兴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堰兴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0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堰兴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谌祖春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