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北街1号附14号。
法定代表人:费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戴德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特3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5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希孝
审 判 员 何 建
审 判 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执行助理 范 莉
书 记 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