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学园路40号(香江逸景)10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U918。

法定代表人:谭济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94694141A。

法定代表人:戴德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2020)川0180执1337号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4,800,000元〕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与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6,989,805.49元及执行费62,349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高 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