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戴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国社区东四巷36号。
法定代表人:余青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玉柱,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审第三人:余青建,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玉柱、余青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