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2民初3930号 原告: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国社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第三人:***,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昌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瑞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顺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昕瑞公司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顺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昕瑞公司、***共同偿还鑫顺昌公司欠款255199元及利息(以欠款2551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止为76559元)。审理中,鑫顺昌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昕瑞公司、***共同****公司支付货款24606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246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昕瑞公司、*******公司支付税价31988.97元;3.本案诉讼***瑞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昕瑞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鑫顺昌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于昕瑞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钢材款,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于2020年4月1日****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公司钢材款合计345199元,欠条还对还款期限和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7月3日还款2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还款3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还款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故为维护鑫顺昌公司的合法权益,来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昕瑞公司辩称,其一,其对鑫顺昌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不予认可,双方并未对货款金额进行结算;其二,鑫顺昌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既包含货款本金,又包含垫资费,现就货款本金、垫资费及利息一并主张,系重复结算,且鑫顺昌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其三,鑫顺昌公司要求昕瑞公司支付税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辩称,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签署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合同主体是鑫顺昌公司与昕瑞公司,货款应由昕瑞公司支付。 第三人***发表意见称,当时说好把货拉过去就给钱,但后来一直不给,欠条也打了,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第三人***发表意见称,结算时***说即使公司不给钱,***个人也会支付欠款,***就是昕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欠条和承诺书都是***出具的。 鑫顺昌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钢材买卖合同》、过磅单10张、欠条及承诺书等证据,对于昕瑞公司和***无异议的当事人身份信息、《钢材买卖合同》及过磅单10张,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欠条和承诺书,昕瑞公司和***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并经本院审查该欠条和承诺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昕瑞公司、***及第三人***和***未提交证据。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3月25日,鑫顺昌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昕瑞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昕瑞公司供应钢材,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的单价随行就市,为不含税价,且供方不提供含税票据。付款方式为供方送货至工地后,7天后按每吨每天5元计算垫资费用;付款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结清;若需方未按时付款,则按每吨每天加收1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鑫顺昌公司共向昕瑞公司供应钢材合计59.043吨。 2020年4月1日,***向***、***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钢材款合计:345199元,……,在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清此款,此款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欠条人:***,2020年4月1日,身份证:510126196810××××”。 2020年5月25日,***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2020年6月15日还清所有***、***的钢材款及垫资费,身份证:51012619********,承诺人:***,2020年5月25日,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月德村1组50号”。 昕瑞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其于2020年7月3日支付2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3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40000元。 庭审中,鑫顺昌公司明确案涉欠条上的欠款金额为货款本金246069元和垫资费99130元,昕瑞公司和***对货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已结算的垫资费用过高。 另查明,***系鑫顺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案涉欠款系欠****公司的。 再查明,***系昕瑞公司的股东。 本院认为,鑫顺昌公司与昕瑞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鑫顺昌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对已结算的货款本金246069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垫资费的问题,案涉合同中关于垫资费的约定为“7天后按每吨每天5元计算垫资费用”,鑫顺昌公司主张所谓的垫资费实则为逾期付款利息,现其自愿将欠条中已结算的垫资费标准调减为按年利率15.4%计算,这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调整后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对昕瑞公司较为有利,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尚欠货款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对还款顺序未有约定,昕瑞公司于欠条出具后支付的款项应先抵扣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经核算,截至2021年2月11日,昕瑞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220106.14元(具体计算方式附后)。因双方在结算欠条中亦存在利息的约定,鑫顺昌公司主张利息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鑫顺昌公司要求昕瑞公司支付货款220106.14元,并以尚欠货款22010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鑫顺昌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系昕瑞公司的股东,其于2020年4月1日向***、***出具欠条,又于2020年5月25日向***、***出具还款承诺书,且在欠条和承诺书中均注明其个人身份证号码,***以连续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的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对鑫顺昌公司要求昕瑞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辩称其诉讼主体不适合,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鑫顺昌公司主张的税价31988.97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0106.1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20106.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彭州市鑫顺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公司负担788元,昕瑞公司、***负担2650元(此款鑫顺昌公司已垫交,昕瑞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徐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货款本金(元) 起算时间 支付时间 天数(天) 当期利息(元) 上期累计到本期利息(元) 支付金额(元) 本期还款 后欠利息(元) 应抵扣 本金(元) 246069 2019-5-31 2020-7-3 400 41528.36 0.00 20000 21528.36 0.00 246069 2020-7-4 2020-7-15 12 1245.85 21528.36 30000 0.00 7225.79 238843.21 2020-7-16 2021-2-11 211 21262.93 0.00 40000 0.00 18737.07 220106.14 2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