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某,汉族,现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1,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汉族,现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2,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杨泽民
审判员王理
审判员李玉荣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任璐璐